池州: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长,池州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月24日下午,记者从市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2年至今年6月1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798件,占民商事案件数(29505件)的12.87%,已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521件,占民商事审结案件的12.89%。据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大特点。

 

数量逐年递增,标的越来越大,涉及纠纷的主体范围广

 

三年来,从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来看,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态势。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98件,2013年受理1006件,2014年受理1184件,今年前5个月受理707件。从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来看,2012年诉讼标的额为2.8亿元,2013年、2014年为5.3亿元,今年前5个月涉案标的额已达3.08亿元,可以看出案件标的不断增大。从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主体看,涉及的范围既有一般的自然人个人,也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既有一般的中小微企业,也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主体已由单一的以城乡居民、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逐步扩大到“职业放贷人”、私营企业主、中小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

 

借贷形式多样,“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手段较为隐蔽

 

从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大多数是短期借贷,近年来借贷利率不断提高,出借人要求给付高额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年利率均在20%以上,部分案件利率达60%,甚至有利率高达120%的个案。“高利贷”行为主要表现为: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对未归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约定以巨额违约金和另外约定支付咨询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形式,获取高额利息收入。还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逃避金融监管和税收,股东仍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和回收本息。

 

借款人不应诉、不到庭、下落不明的情况日趋增多

 

一些借款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路跑跑”现象明显增多,让纠纷当事人丧失了自行沟通和协商解决的机会,也给法院的审理执行工作带来诸多问题。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延缓了案件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债务人不主动应诉,放弃诉讼权利也不尽诉讼义务,无故缺席庭审活动,既不进行答辩、又不进行举证,借款还款等相关事实只有债权人一方陈述或举证,最终将面临着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缺乏诉讼程序上的诉辩过程,使得法院无法听取双方陈述,人民法院只能依法根据法律事实作出缺席裁判。这类案件判决后,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通常借款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借贷的形式和担保手续不规范

 

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借贷手续简单,有的案件仅有简便的一张借条,对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逾期不还的责任承担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民间借贷担保与金融借款担保相比,多以信用担保形式为主,有些当事人对债务的担保责任认识模糊,随意承诺,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物权担保不依法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生效;担保人身份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借条或借贷合同虽有第三人签名,但未明确其保证人的身份,诉讼中该第三人往往抗辩称其为见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不明确,有的借条或借贷合同中双方仅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具体的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限,给案件审理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借贷关系真假难辨,涉嫌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审理难度加大

 

 

在案件事实查明上,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时间跨度长,由于交易证据材料缺乏,双方当事人无书面文字约定或以虚假协议条款掩饰真实目的,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金及其利息数额争议较多;有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虽有一段时间内的书面结算依据,但事后对计算标准和方式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案件当事人仅凭借(欠)据诉讼到法院,没有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支持,对其主张的大额现金交易,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有的以借款债务纠纷诉讼到法院,另一方当事人以赌博、合伙放高利贷、非法传销等非借贷关系提出异议和抗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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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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