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是否有效 了解法律知识以维权

       小编先为您引入“居间合同”的司法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合同

        本文案例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正式房屋合同的预约合同,,主要是预约功能,目的是限制签字人应该保证届时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能按约定时间签订就是合法的履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房屋是以万为单位的商品,所以我们要更加的谨慎。过去旧社会以权为中心,也许吃了亏,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呢。如今我们是法制社会,懂法才是王道,每天为自己增加一点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

部分产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编通过案例来为您解析。案例一:张先生、冯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张先生是刘阿婆的儿子,早年他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普陀区白玉路上的房屋以套,09年6月份他们想把房屋卖掉买一个比较大一点的房屋,所以就把房屋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2009年7月初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并且收取了郭先生5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张先生一人在协商签字,收据也是张先生一人签字,协议约定30天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到期后由于房价一直上涨所以张先生就萌生了毁约的念头,所以在30天尚未到期的时候通知郭先生由于自己的母亲刘阿婆不愿意出售房屋,居间协议刘阿婆未签字所以是无效的,只愿意返还50000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案例二:张丹、张皓系兄妹关系、崔阿姨是他们的母亲,崔阿姨和故去的老伴共有一套位于徐汇区东安路上的房屋,但是崔阿姨和她的老伴的名字,2009年6月崔阿姨想把该房屋卖掉,在中介公司挂牌后半个月的时间就有人看中了该房屋,对于价格等方面都很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合同,签合同的当天是张丹陪崔阿姨一起去的,签字的时候也是两个人一起签字的(这里有涉及一个法律知识,张丹和张皓都是崔阿姨老伴的法定继承人),由于中间涉及到要更正产权人的名字再交易,所以约定的签约日期为三个月以内,8月份上海的房价又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涨价,加上产证尚未出来,所以在张丹和崔阿姨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就以另外一个继承人张皓不同意出售为有拒绝交易,同样也只愿意退还定金5万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首先要肯定的是居间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合同,但是该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签订居间合同的人,而不是及于未签字的产权人。理由: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产权人签字。

       通过以上的叙述,您应该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产权人未签字,但是明确约定好期限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未先签订明确追认的合同将因为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因此在您签正式合同签所签的居间合同(预约合同)这是不需要全部产权人签的。而正式房屋合同一定要有所有产权人,一起签。

结论:买卖房屋的居间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如有违反约定的一方应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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