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在很多时候的确是成功应聘的重要筹码,实践中,也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其有任何的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是否合适呢?笔者现结合下述案例简要分析。
案情 员工学历造假被辞 公司被裁违法解约
2013年3月10日,杨某至聚鑫公司应聘。杨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其学历为“本科”,专业为“法学”,毕业院校为“某重点大学”;杨某保证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随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
2013年8月,聚鑫公司查知杨某非高校本科毕业生。杨某承认其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专业情况是虚假的,其真实学历为高中毕业。
2014年3月,聚鑫公司以杨某学历欺诈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5月,杨某以应聘时聚鑫公司明知其是高中学历,且其工作能力胜任该应聘岗位,学历亦非录用的决定性条件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聚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聚鑫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聚鑫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焦点
虚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填写虚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及劳动合同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为高中学历却在入职时填写其为大学学历,构成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的学历有特定要求,应当在录用前明确向劳动者提出;同时用人单位享有核查应聘者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聚鑫公司对杨某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杨某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录用杨某的决定条件的情况下,其行为尚未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