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争议的焦点为: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终止,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如果享受,补偿金由谁支付?
调解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前条规定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调解专家了解了案件事实,向申请人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了法律说明,最终该劳务公司同意向孙某等3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要求调解专家与被派遣单位联系。经过调解专家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多次沟通协调,用工单位最终同意承担并代为支付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孙某26179元,李某27786元,张某20000元,申请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