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泾阳法院云阳法庭三名干警及一名人民陪审员赴咸阳关中监狱,在监狱管教狱警的大力协助下,在监狱高墙内审理并最终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师某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相识平时关系很好,2013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租了一辆小轿车,2013年7月9 日凌晨,被告的朋友开着这辆车在福银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以发生事故时车辆并不是自己驾驶的为由拒绝赔偿,几次协商双方无法解决此事,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法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先是打电话联系被告,又来到被告家中几次都找不到人,后从被告母亲处得知师某某因贩毒被判刑12年目前在关中监狱服刑。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办案法官多次与监狱沟通联系,并去监狱对被告进行了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送达,将案件的审理地点定在了关中监狱,在这一过程中监狱管教狱警刘警官给予了法庭大力支持。
庭审时,被告对自己租车的事实表示承认,但是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未开车,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辩称车不是自己开的,办案法官反复为被告讲解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原理,被告听后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只是自己目前没有能力付清原告所要求的车损款,此时办案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希望,鉴于此,办案法官一方面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双方进行疏导说服,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握手言和。另一方面从被告此时的特殊情况及还款的现实性为着力点,建议原告充分考虑这点,给予适当让步。
调解过程中,监狱管教刘警官主动与法官沟通,称自己对被告较为熟悉,了解其心理特点,且被告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在调解过程中自己能参与。承办法官对刘警官的协作表示了感谢,在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刘警官积极向被告做工作,刘警官对师某某说:“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刚才在法庭庭审中,既然你承认车是你租的,刚才法院的法官也详细给你讲述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你就应该承担责任,至于究竟是谁开车造成的事故你可以另外按照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刘警官也向原告代理人介绍师某某的服刑情况和难处,希望代理人充分考虑师某某的现状,并且希望原告代理人明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最终在办案法官及管教狱警的不懈努力下,经过情理的感化、法理的引导,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被告给付原告45000元车损款的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妥善得到了解决。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也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修复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真正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来源: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