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需留心 一字之差损失大

本报2月29日讯(记者陈延鹏通讯员王英超)市民在买车买房等大宗消费的时候,都会签订买卖合同,明确自己与商家间的权责界定。也给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消费提供法律护盾。但如果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一个字眼,往往就会面临维权风险。

近日,陈先生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预购车销售合同,并预交5500元。本以为很快能开上爱车,但没过多久银行告知陈先生车贷无法办理。陈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还预交的5500元,却遭到拒绝。

事情一拖就是一个月,陈先生无奈之下向海口市工商局投诉。到场的工商人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购销汽车预付订金问题的陈述,其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5500元是“定金”,按规定不予退还。陈先生认为5500元是“订金”,可以退还。
 

工商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没有对双方不履行合同作出约定,但在《收款收据》中写明了“预收款5500元”。据此认定这份书面凭证上写明收到的5500元现金是预付款或押金,也就是“订金”,而不是商家所说的“定金”。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陈先生终于获得了自己的5500元退款。

海口工商温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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