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所民办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2月29日新华网)
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该学校规定“教师须下学期怀孕,上学期怀孕赔两千元”,这样的合同跟“霸王条款”无异,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当属侵犯女性生育权的无效合同。
求职权和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的规定,都不应当僭越国家法律。换言之,民办学校可以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但不能以侵犯女性权益违反国家法律。2012年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其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有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须下学期怀孕,上学期怀孕赔两千元”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违反国家法律,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怀孕协议”,请少点傲慢与偏见。按照该民办学校负责人的说法,“学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学校有30多名女老师,签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都是自愿签订的。”这样的“自愿”,是建立在教师和学校合同不对等的签订之上,对许多老师来说,不签就意味着不被选择而无法选择这个工作,学校如此的规定有“绑架”的嫌疑,甚至构成歧视。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不光有生育权,哺乳期间还应享受假期和补助,这是女性生育权不容侵犯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是对女性这一群体的善意关怀和保护。因而说,高高在上逼着老师签怀孕合同的做法,不该以“无人提异议”以及“自愿”为原则,而该以不违反国家法律为底线,更不该让牺牲女性生育权成为“奇葩”企业文化。
近年来,侵犯女性生育权的新闻并不鲜见。“五年内不怀孕”、“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等,都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规定。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性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像济南市吴女士在怀孕期间竟然被单位解除了合同,于是她起诉了单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她因而获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就是很好的案例。
总而言之,任何企业制定的关乎女性结婚和怀孕协议中,都不当单方面“自说自话”设置障碍从而侵犯女性合法权益,只要违反了国家法律,就是无效条款。“教师须下学期怀孕”合同的出现,也敲响了警钟。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能与时俱进制定出更加接地气的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以及对相关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办法,从而让各种“霸王条款”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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