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孙先生咨询:我今年55岁,三年前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前,该企业因生产劣质产品,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由于老板李某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很多人得知企业被查处的情况后,纷纷来找李某讨债。半个月前,老板李某跑路了,临走时给了我2000元钱,让我暂时给看着工厂,但最近有一些人冲进厂子来想拉东西,我拦不住,只好报警。现在我想知道,企业被吊销执照了,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如果有人进来抢东西时,把我打伤残后跑掉了,我算不算工伤,我能向企业或老板李某主张权利吗?
法律帮办: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由于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依法已经终止。在此情况下,孙先生与企业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此刻孙先生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他因工负伤后不能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孙先生如果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致残,所在企业也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他一次性赔偿。而且,《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企业老板李某作为控股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故企业老板李某也应对该笔伤残赔偿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