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款有抵押有保证打官司却无法实现 合同别留漏洞
借款有抵押有保证 打官司却无法实现
签借款合同《担保法》千万别疏漏
(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兰钰烨)市民郭女士借10万元给覃某,明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仅有抵押物,还有保证人,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期后,郭女士在行使权利时却发现,不但抵押实现不了,保证人也不承担责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说法。
案情:抵押物和担保人也没用
2014年5月15日,覃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郭女士借款10万元,约定两个月内偿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将覃向柳北区某村承包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并由保证人王某在合同上签名承担保证责任。郭女士借出10万元后,先后收取过覃某交的利息共计2.1万元。一年多后,覃某逾期未还借款,郭女士便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抵押有效及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因抵押物属覃某承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而王某在借据的保证人处签名,足可认定王某知道自己是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双方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仅约定承担连带返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2014年7月15日起6个月后,保证人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覃某应偿还郭女士借款1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合同手续别留漏洞
市民在借钱给别人时,要求借款合同上有保证人签名,或者有财物作抵押。但是,由于不少人对保证和抵押这两种债权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上述案例中,郭女士因为对保证与抵押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虽然借款合同上注明有抵押物和保证人,却无法行使抵押和保证权利。
首先,市民要注意6个月保证期限。据法官介绍,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即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市民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最好是约定好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更要注意好6个月的保证期限。
据法官介绍,抵押被称为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一定财产提供的担保。《担保法》对不能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其中第(二)项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特定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包括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上述案例中,覃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且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不论是从抵押财产性质方面,还是从抵押登记方面来分析判定,此抵押都是无效的。对于郭女士主张抵押有效,法院当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