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百色8月24日讯(通讯员 黄晓莹)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常出现的纠纷是物业费问题,随着百色市一小区物业费越来越高,但业主认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久而久之,越
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费。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费引起的纠纷案件。
恒某公司是李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自2013年12月起,李某一直拖欠物业费用,经催讨其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截止2015年12月31日,李某应支付住宅物业服务费4256元。但李某认
为,在他居住期间,小区物业的服务质量非常差,小区经常发生失窃被盗事件,公共绿地杂草丛生,小区物业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他不应支付这笔物业费。
被告李某已与原告恒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存有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而被告反诉的几点理由可通过另案处理解决。现被告未及
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4256元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