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单方面提出辞职劳动合同不算解除

      案件事实:张女士于1988年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其间工作表现良好。2007年7月,公司人事处突然接到张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经过多次挽留无效,在辞职手续也没来得及办完的情况下,张女士离开了公司。到了2009年2月,张女士的家人带着一叠厚厚的药费单据找到该贸易公司,告知公司张女士已在2008年8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经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张女士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要求该公司为张女士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支付张女士2008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张女士已经于2007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双方早已解除了聘用关系,此后公司不再承担劳动法律义务,张女士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病期间的待遇也不应当由公司单位承担,所以拒绝了张女士家人的要求。

 

  荣凯解答:张女士的家人应向该贸易公司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张女士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尚未解除。该公司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属于违反法定解除程序,所以双方聘用关系尚未办结,聘用关系仍然存续。本案的另一着重点在于张女士提交辞职申请时,精神是否正常?张女士家人提出:张女士于2007年2月起,行为就开始有些古怪,经专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有两年的潜伏期,所以,张女士在2007年7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时,已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提出辞职的行为应当无效。既然聘用关系存续,公司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义务,所以应当支付张女士2008年8月后的病假工资,并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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