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贷新花样:男子为帮朋友签虚假合同反成借款人

       (刘德华 通讯员张静罗椒)10月12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控申科接待人员接到了这样一通电话:“检察官同志,我孩子被骗了,派出所又不管,我该怎么办?”“您别急,慢慢把事情说清楚”接待人员亲切的说道。经了解,当事人称其儿子的朋友在卖手机,要求其儿子帮忙完成销售任务,朋友以支付200元报酬为由,请其儿子签订虚假手机销售合同,由于儿子刚成年,涉世不深,轻易信任朋友,没有防范心理,加之还能获取一定报酬,便不加思索地签订了该合同。一年后,手机销售方持该合同,跟踪当事人及其家人,通过拉闸关气等手段,逼迫其家人偿还上万元的手机购买款及利息。

 

  当事人认为这是诈骗找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却被告知不符合诈骗构成条件,公安机关不能以刑事案件受理,而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究其原因有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完全系自愿签订。所以基于该合同产生的相关争议应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予以解决。

 

  目前社会上同类事件频发,涉及区域有利州区、朝天区,行为人都是利用刚成年的青年对亲朋的信任,加之自己的贪利心理等因素,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虽然当事人本意只是为朋友帮忙,并无订立合同之意,但却签订了一份购机借款合同,不明不白地成为了借款人,由于缺乏涉嫌刑事犯罪证据,司法机关往往视其为经济纠纷而不作为刑事案件受理,使得当事人陷入合同纠纷,家人生活遭到严重干扰。

 

  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应切实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贪图小利,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多留心眼,审慎签署各类合同文件,签字前务必看清内容,知晓含义。生活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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