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0月14日消息 (记者陈庆滨 陈相利)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天津法院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仍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为主,三类案件占全部金融商事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17%。此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升较快,同比上升112.20%。
据了解,2015年天津全市法院共受理(新收加旧存)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1571件,同比上升26.36%;收案标的总金额为2598648.037万元,同比增幅99.26%。2015年审结金融商事纠纷案件19636件,与2014年相比上升26.10%;结案率为91.03%,比2014年91.22%的年结案率略有下降。一审审结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占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2.03%。去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大致有11种,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与前几年基本保持一致。
记者注意到,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同比上升较快。去年天津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48件,占收案数的1.61%,同比上升112.20%。而在当日公布的九大典型案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占有四个。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天津法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滨海新区高院对天津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业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跟踪调研,并于2015年初再次成立了融资租赁调研组。针对融资租赁行业规范,高院负责人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加强行业监管,而且要结合国情来确定适当的监管模式,二是审慎选择承租人,三是加大出租人的质量监管责任,四是为了增加交易安全,建议给租赁物投保。
同时,高院就融资租赁行业也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例如对融资租赁物登记的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建议将来立法时予以明确;整合资源,构建统一的登记公示平台;进一步配套融资租赁业法规等。
此外,据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而去年天津金融业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缔约前的资信审核问题、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担保设立与担保物监管存在的问题、权利行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经营不规范问题。对此,高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健全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二是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导向,三是加强外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