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道县10月17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10月12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个体业主李某赔偿原告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
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2680元。
道县上关东方某砖厂系由上关乡东方村人李某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成立的个体企业。2015年10月26日,黄某应聘该厂,从事制砖机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劳
动合同。2015年10月17日下午,黄某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机械绞伤,经住院治疗25天后,道县劳动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
残。2016年6月20日,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李某一次性支付黄某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计算工伤赔偿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
原告在劳动中发生工伤事故,被告李某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