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不久前在市区某小区看中一房产,与卖方李小姐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程先生。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程先生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程先生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交给程先生,程先生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5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程先生,《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5天后,程先生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程先生装修和入住。
法院最后判定,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因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判定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提醒: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