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房价大涨 卖方见利忘义欲毁约

      广西新闻网田阳10月20日讯(通讯员 陆志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见到商铺价格上涨而想私自毁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彭某某和被告广西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011年5月9日,彭某某和广西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彭某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田阳县田州镇某购物城第一、二层商铺,建筑面积5494平方米;每平方米3500元,总金额19229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变更合同为彭某某购买该商铺第一层,价款1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置商铺款项。

 

      之后,在彭某某要求房地产公司办理商铺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协助将商铺产权办理登记手续。彭某某遂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事实,当时出卖给彭某某的商铺价钱比较低,现在房价较高,不同意卖了,要求撤销合同。

 

      彭某某和广西百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彭某某提出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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