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防城港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决支付离职员工两倍工资。
2015年3月20日,叶女士到防城港市某公司工作,职务为财务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叶女士离职。
叶女士于2015年9月21日向防城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之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叶女士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4244.5元。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叶女士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个月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如果存在叶女士多次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公司应当行使合同终止权,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叶女士,签订合同未果后,应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若超过时间未行使合同终止权且继续留用叶女士,则该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规定的支付两倍工资代价。另一方面,该公司单方面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法证明叶女士知悉或签收上述通知书,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叶女士存在故意拒绝签订的情形,故对该公司请求其不用向叶女士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双方对2015年3月至7月实发的工资数额均无异议,对8月的工资数额有异议。叶女士为此提供了自己2015年8月份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表,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院认定叶女士8月份实发工资为5514.78元。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给叶女士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92.9元。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防城港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王亦君)(吴凰汇 李启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