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右江区10月26日讯(通讯员 潘溪 张兰苏)现如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但却在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背后,各式各样的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等
案件也成了法院的日常案件,其中因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纠纷最为常见。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1年6月,梁某来到广西百色市某独资砖厂务工,月工资1600元,但双方并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梁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梁某当日即被送往医院
治疗,经住院48天,共支付医疗费4万元。
2016年1月7日,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该砖厂的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员会于3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梁某与被告该砖厂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梁某的仲裁请求。经司法鉴定,梁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3月12日,梁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
砖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砖厂赔偿原告梁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