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谨慎公司公章很重要

      本报讯 建设工程中,由于部分中标的、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会将工程以转包、分包的形式,让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这样的工程,一旦发生法律纠葛,就会变得相当复杂。近日,海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剪不断,理还乱”的案件。

 

      起诉方称,被告方公司在中标承建了海盐某项目工程后,与起诉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起诉方为该工程工地供应排水管。后起诉方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方却直到起诉日尚欠10万元材料款未付,故起诉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付清货款,并赔偿违约金。被告方则否认与起诉方签订合同、亦否认收到供货、支付过货款。

 

      海盐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没有支持起诉方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正是在买卖合同中,起诉方仅加盖了资料专用章、无被告方有权人员签字,故无法代表被告公司,更无法证明买卖合同中关系之存在。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个人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一定要审查该个人是否持有单位介绍信、委托书等足以证明个人有权代表公司的相关材料;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应该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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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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