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续签劳动合同遭拒,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一名员工在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拒绝,诉至法院。日前,这起案件在连城县法院审结,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58579元。

 

       1992年2月,江某以临时工身份到连城某营业厅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营业厅于1999年1月开始为江某办理并缴交社会保险。2007年至2012年期间,营业厅与江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营业厅又与江某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营业厅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江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随后,江某向营业厅寄送书面信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拒绝,遂提出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江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在江某同意的情况下,营业厅应当与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营业厅与江某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无证据证明双方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江某本人提出,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江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属违法终止,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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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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