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包工程先付订金 合同未签订金获返还

      隆林各族自治县一男子黄某为能承包到工程,支付5万元给王某作为订立合同的订金,但最终却没有如愿承包到工程。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原告王某返还被告黄某给付的订金5万元。

 

      王某自称正在寻找工程承包人,黄某得知后与王某洽谈并勘察酒店装修现场。洽谈后,王某要求黄某预交5万元的合同订金,同时要求将订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待合同拟写完毕后双方即可签订,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要进场装修。黄某按约定交付订金,王某向黄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黄某的装修订金5万元。此后,王某并未将装修合同交付签订,也未退还订金,黄某追索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承揽合同应当确定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承揽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才能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承揽工作未能进行,是由于定作人王某收取黄某的订立合同订金5万元后未与黄某签订承揽合同导致,该责任应由王某承担。王某辩称原告可能自认为其不能完成该工程所以一直没有进场施工,该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由于承揽合同尚未订立,承揽工作未能进行,王某收取的订金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黄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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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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