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合同送达地址助力债权实现

      本报讯 (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银行法律风险有哪些,应该如何防范?”“银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如何与仲裁对接?”“如何解决银行合同争议案件送达难题?”日前,为更好地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争议与纠纷,促进惠州银行业、金融业健康发展,惠州仲裁委员会与惠州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惠州银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座谈会,就银行风险规避建言献策。市区两级法院代表、仲裁员与28家银行代表从不同角度、行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为惠州金融仲裁工作今后继续推进提供借鉴。
 

      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
 

      座谈会上,惠州仲裁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惠州金融仲裁工作情况,宣读了 《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和金融业推行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调整惠州金融仲裁院组成人员的通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惠城区人民法院代表就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主要涉及财产保全、仲裁条款(协议)效力的认定、裁决书的执行、送达地址认定等工作的衔接与支持发表了意见。梁小军、李香利、罗玉川等仲裁员代表分别就银行法律风险防范、银行权益优先保护、仲裁解决金融争议的特点等发言。

      法院代表认为,仲裁解决金融争议较灵活高效,适应银行快速解决金融争议的需要;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避免风险,建议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或者另行书面进行送达地址确认。送达地址不仅可以约定用于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也可以约定用于贷款履行过程中的文书如催收债务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等的送达。
 

     法院代表指出,今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点也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
 

      金融仲裁员为银行较快实现债权提供帮助
 

      据了解,惠州金融仲裁院运作4年来已审理一大批金融争议案件,也为部分银行较快实现债权提供了帮助。就今后银行如何加大力度在合同存量与增量的合同争议采用仲裁解决,各商业银行代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财产保全、文书送达、仲裁效率、执行保障等方面。与会人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相关文件,在银行借贷合同中预先约定送达地址,将来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帮助银行较快实现债权。
 

      最后,惠州仲裁委主任董国路、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周章玉表示,仲裁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又一种选择途径,值得银行认真考虑,仲裁机构将不断提高仲裁从业人员水平与能力,大力提升仲裁案件质量与仲裁公信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推荐与发展一批在社会上有威信、办事公道、道德良好的金融专业人士充实仲裁员队伍;进一步理清开展好金融仲裁的思路和措施,提高整个社会的仲裁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市了解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以及运用仲裁的氛围,努力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惠州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作出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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