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买“黄标车” 买卖合同属无效

      广西新闻网德保11月23日讯(通讯员 钟盛锦) 张某花2.2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可是开了不久,竟接到车管部门的电话称这辆车是“黄标车”,必须尽快办理报废手续。张某找卖方退款未果,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报废车辆的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合同无效。

 

      今年4月2日,张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支付2.2万元价款购买王某某的一辆皮卡车。合同签订后,张某当即支付全部价款,王某某交付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然而,张某使用车辆不久,便接到车管部门的通知,告知其驾驶的车辆属于“黄标车”,需尽快办理报废手续。张某随即联系王某某告知情况,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却遭到王某某拒绝,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该交易车辆属于“黄标车”,须尽快强制报废,属于法规规定的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禁止买卖的机动车,故法院判处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在归还车辆后,王某某需退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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