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11月27日讯(通讯员 韦廷标)隆林一居委会打算售出一套房子并收取了订金,因房子不具备转让条件,居委会返还订金让买房者苏某退回房
子,但是苏某不愿意,居委会遂将苏某告上法院。近日,隆林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居委会讨论决定出售一幢楼房,苏某得知后有意购买,并与居委会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交了5万元购房订金。同年底,苏某一家人搬进这栋三层楼
房居住。当地镇政府获知此事后,反对居委会出售该办公用楼房,居委会在今年3月将5万元订金退给苏某,并支付了500元利息,要求苏某退还房子,但苏某一直不
肯搬走。
2016年5月,该社区居委会取得了这幢三层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是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划拨土地。在与苏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居委会把苏某告
上了法庭,要求苏某退房。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案楼中的房楼不具备转让条件,居委会转让该房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居委会已将5万元购房订金退还苏某,苏某应搬走退房。最
终,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将楼房交还居委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