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家公司诉至法庭,历经一审判决、一方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方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一方要求再审诉求,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公司收回了宝安一大厦物业,然而其后发现,存在部分公司占据物业却不交租及水电费的情况。目前,该公 司已将相关公司起诉至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 双方诉至法庭
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资安公司”)为宝安区新安二路附近一名为“资安商务大厦”(下称“资安大厦”)的产权所有方,根据资安公司方提供的《租赁合同》,2007年,资安公司将该大厦项目租赁给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耀陆公司”),订立该合同时,资安大厦主体大楼刚刚封顶,处于“毛坯”状态。合同中约定,甲方资安公司按照现状将大厦租给乙方耀陆公司,建筑面积共计2万6千平方米,高度为17层,乙方先垫资负责完善该大厦后续建筑装修工程所需的一切款项,所投入资金不少于两千万,甲方则给予乙方四年(48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作为乙方垫付装修的款项费用。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免租期自2007年8月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实际租期从2011年8月至2020年,另有5年为“活租期”。合同中载明,租金每月为52万,乙方必须按规划完善后续装修,且申报消防、质检等手续,且费用自负。此外,合同中明确注明,若乙方拖欠租金超过30天,或拖欠的租金总额达50万以上时,甲方有权利收回合同,乙方所投入的装修等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据了解,耀陆公司将该建筑装修完毕后,正常开展了经营活动,包括将物业出租给其他公司等等。然而,合同履行没过几年,因为反映存在拖欠租金等问题,2015年,资安公司将耀陆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耀陆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等等。
几经诉讼 终获胜诉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一审宝安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依约履行,耀陆公司自2015年8月起拖欠租金,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协议资安公司有权收回租赁房屋,据此,一审宝安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耀陆公司于一定期限内搬离涉案房产,耀陆公司需支付拖欠租金等。
不服宝安法院判决,耀陆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耀陆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资安大厦物业为在建烂尾工程,不具备合法的出租条件,而己方委托有关设计单位对该大厦重新设计,并报有关部门申请消防等手续,因此,租赁期限应自该建筑具备合法出租条件之日起算,同时免租期也应相应顺延,即从2012年8月开始至2016年8月,据此认为己方并未拖欠房租。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合同中双方约定按现状出租,耀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涉事房产状态,主张免租期顺延的理由不成立,据此,2015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第一、二项判决(即双方应解除租赁合同、耀陆公司搬离该物业),因判决时的时间与一审宣判不同,因此市中院判决耀陆公司支付的拖欠租金利息等较一审判决有所不同。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耀陆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耀陆公司的再审申请。
拖欠者曾称已交租给另一公司
资安公司总经理李先生介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此前与耀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司中,大多数租户都自觉地和资安公司续签了合同,但是目前,还有部分公司不交租金给己方,水电费也未交,目前仅被拖欠的水电费达百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提及,有租户称部分公司之所以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是因为其交给耀陆公司的租金尚未到期,资安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表示,拖欠水电租金的部分公司确曾称交过不少租金给耀陆公司,但对方至今未能提供相关凭证。昨日上午,南都记者来到资安大厦走访,发现资安公司反映拖欠租金水电问题的公司,有的房门已经上锁,有的仅有保洁人员,有的公司虽然有工作人员,但拒绝对该问题回应,表示“不清楚”。
对该问题,资安公司李先生也颇感无奈,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目前,资安公司已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拖欠水电及拒不腾空占据房屋问题,已将包括东大源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文世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