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拖再拖,后果严重了,最后公司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
2016年3月2日吴某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他担任销售经理及月工资10000元等。3月16日公司要求吴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其是销售公司招聘的职工,并工作在销售公司,不应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销售公司则认为其公司所有员工均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某拒绝签订没有道理,因此,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吴某一直在销售公司工作。6月,吴某以销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后离开销售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这样的双倍工资该不该支付
案件评析:
一种观点:销售公司与吴某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主要内容已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且销售公司再三要求吴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坚持不签,因此,销售公司已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或者说责任在申请人,因此,吴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系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应支持吴某的诉求。
另一种观点:劳动合同应书面订立,口头约定无效,因此,销售公司未与吴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虽然销售公司曾多次要求吴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吴某系销售公司招聘并在销售公司工作,因此,吴某有权拒绝,销售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调解结果:
调解专家杨楠认为,虽然最终销售公司与吴某之间私下达成调解意见,且未告知具体的调解方案,但调解专家认为,销售公司招用吴某时应向吴某明确说明其公司用工真实情况,并与吴某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销售公司应立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能一拖再拖,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局面。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应当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