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法宣 记者 刘国庆)企业老板李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虚构3100万元的借款债务后到法院打官司,意图通过这种手段逃避债务。12月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虚假诉讼案作出判决,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以十万元和二十万元罚款。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虚假诉讼将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借款3100万官司,竟是虚假诉讼
2014年12月,常州聚智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智财公司)以借款协议、回款凭证等作为依据,向常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诉称,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霞公司)向聚智财公司借款3100万元用于银行贷款转贷,聚智财公司交付借款后,常霞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要求常霞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案件开庭后,常霞公司认可聚智财公司的诉求,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常霞公司归还聚智财公司31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因常霞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聚智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常州市中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该案调解书系聚智财公司与常霞公司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所取得,建议再审本案。常州市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
常州市中院通过再审查明,常霞公司和聚智财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原来,之前李某对其他公司的一笔2000万元债务有担保责任。但结果那家企业债务无法偿还,而李某在偿还一部分担保贷款本息后,无力支付剩下款项。
为防止相关债权人诉讼后查封、变卖公司资产,李某通过自己控制下的多个公司进行循环汇款,造成常霞公司向聚智财公司“借款3100万元”的假象,并编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法院再审驳回诉请,原、被告均被罚
常州市中院再审认为,该起案件中,虽有借款合同,但不存在真正的借款合意。虽有汇款凭证,但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款项交付,且无实质性借款争议。主观上,李某实际控制的常霞公司和聚智财公司恶意串通;客观上,采取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借款合同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情形。
12月1日上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聚智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聚智财公司、常霞公司分别处以十万元和二十万元罚款。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几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屡见不鲜,禁而不止,这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冲击和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常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常州,虚假诉讼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规避法律和国家税收管理政策等。
获取非法利益类虚假诉讼,多发生于离婚纠纷、保险理陪等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条,以使对方多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或者虚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借诉讼名义获取非法利益。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常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虚假诉讼,法院将采取多项举措,比如加强与征信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使虚假诉讼行为人除承担必要的司法惩处外,还要承受社会的负面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