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签就业合同 是否具有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

 

      刘泽系即将从大学毕业的在校学生,毕业就面临着走出象牙塔,马上要踏入社会,也就面临着就业找工作的问题。

 

      经过网上投简历、面试,最终他在毕业之前与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毕业之前就进入公司工作,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也按月向刘泽支付报酬。

 

      然而就在毕业前夕,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却以刘泽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刘泽离职、另谋高就,但刘泽并不同意,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本案中,刘泽虽尚未毕业,但其在面试及填写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表格已经明确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应届毕业生,目前在即将毕业找工作阶段。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对刘泽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

 

      刘泽在与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23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个人认为诚信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律师建议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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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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