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讯(李丹阳 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 周凯) 抢注“关键词”,希望通过高价转卖获利,“投资者”等来“买家”,不曾想陷入精心设置的骗局。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利用“关键词”诈骗案,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鄢某、陈某等人先后合伙出资在上海注册成立了移慧公司、商旺公司,并招募朱某、何某、皮某等人作为业务员,从事骗取“关键词”持有人钱财的活动。
移慧公司、商旺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搜索锁定“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有买家愿意出高价购买其手中的“关键词”,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取高额利益的心理,以高价买家要求持有人必须完善“关键词”配套资源(开通微信通等)后才能购买为由,诱骗持有人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收取高额的技术开发费。
通过上述方式,鄢某、陈某等人骗取44名被害人共计近4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鄢某、陈某、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鄢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鄢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鄢某、陈某均提出自己不是主犯。二人的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冒充买家等方式欺骗他人签订合同,进而骗取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鄢某、陈某共同发起设立移慧公司和商旺公司,招募、组织人员,共同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相关账户明细、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了诈骗金额,原判根据以上证据认定了本案的犯罪金额,且已将“关键词”持有人非因受骗而支付的开发费用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