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吉林省白城粮食储备库职工郭明珠迎来了她最难忘的一天,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七年的她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抚摸着熟悉又陌生的办公桌,她忍不住给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打去了电话:“感谢你们,没有检察院,这七年都不知道怎么熬过来的。”
无故被辞,从此踏上告状路
郭明珠是白城林校的毕业生,1997年经白城市人事局分配到白城市粮食局工作。正当她为自己的前程满怀憧憬之时,一纸通知却把她击得晕头转向。2009年6月25日,粮食储备库以与郭明珠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她终止劳动关系。郭明珠就这样被工作单位吉林白城粮食储备库扫地出门了,因此她走上了长达七年漫漫的告状路。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不间断,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明珠认为其工作年限满十年且未间断,粮食储备库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一纸诉状将粮食储备库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粮食储备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一纸诉状将粮食储备库告上法庭。
然而,令郭明珠出乎意料的是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
判决书显示,案件多次审理均围绕两个争议点:一是工作年限的起算点;二是劳动关系是否中断一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明珠要求与粮食储备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粮食储备库终止与郭明珠的劳动关系应予支持,故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驳回郭明珠的诉讼请求。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郭明珠自1999年12月8日正式到粮食储备库工作,至2009年6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连续工作不满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一)郭明珠与粮食储备库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9年12月。
(二)郭明珠认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是停薪留职的主张不成立,属于劳动关系中断。
(三)本案中的郭明珠于1999年12月与粮食储备库建立劳动关系,粮食储备库于2009年6月25日终止与郭明珠的劳动关系时,郭明珠在粮食储备库连续工作不满十年,且期间又中断一年劳动关系,其不具备与粮食储备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郭明珠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心有不甘,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从2009年到2013年,4年时间过去,郭明珠在法院告状无果,但她仍不甘心,2013年5月,她向白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9日,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接手此案。“办案检察官兑卫峰对每一个细节都跟我反复确认,并且到我的工作单位详细的调查取证。他认为我的案子有足够证据,给我增加不少信心能打赢,这么多年告状,我几乎崩溃,我差一点就要放弃,是兑卫峰检察官不断给我鼓励,让我走下去。”郭明珠说。
“我们发挥了智囊团的作用,联系到全市知名的律师、与执法相关行业的精英们,一起讨论这个案子,经过多方努力,我们找到了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久,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了支持。”兑卫峰说。
2014年12月,吉林省检察院以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
检察院依法抗诉,长达七年的劳动争议得以化解
检察机关针对两个争议点进行抗诉。
关于起算点: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溯及力的规定,应该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而非《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立时间应该是“报到证”上的时间,即1998年1月4日,法院再审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郭明珠与粮食储备库于1999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表明即使在没有劳动合同外部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关系即告确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中包括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本案中,郭明珠是国家统招统分的中专生,招生的时候已经明确国家包分配,分配到哪个单位,就证明被哪个单位招用了,也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就应该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报到证应该属于招用记录。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确立时间应该是报到证上所载明的时间即1998年1月4日。
关于劳动关系中断:2006年4月7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中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郭明珠提交的盖有粮食储备库人事部门印章的社保缴纳收据也能证明在上述期间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原审判决认为郭明珠在此期间劳动关系中断是错误的。
检察院提出的法律依据明确,证据充分。2015年12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粮食储备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郭明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检察院抗诉成功,长达七年的劳动纠纷得以化解。
依法办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义不容辞
2016年9月5日,如愿回到工作岗位的郭明珠激动之余,给检察院送了一面绣着“民行检察为人民,公平正义守护神”的锦旗。郭明珠表示:“过去的七年里我没睡过一天安稳觉,每天都想着告状的事,想着我能不能上班了,多亏了检察院,才使我的工作真正的落实了,我这一颗心也就安稳了。”
“检察官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执法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对我们的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要求,依法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履行的职责,我们义不容辞。”在采访中,检察官兑卫峰说。(张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