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能否据此中止合同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向李某提供价值29万余元的货物,李某在收到货物后的三日内向我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不久,我发现李某因为有多起拖欠货款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未按期履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保证我的货款不被拖欠,我向李某提出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李某先向我付清货款。对此,李某以我中止供货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我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能否因对方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为由中止履行合同?

 

  读者 尹晓湘

 

  尹晓湘读者:

 

  你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即为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享有的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二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你反映的情况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一方面,你应当向李某供应货物,李某应当向你支付货款,你的履行行为在先,李某的履行行为在后,表明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因为李某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了其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虽然你负有先履行义务,但鉴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李某已经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决定了你可以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的方式,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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