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徐雪斌)近日,江华县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江华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动者唐某青工资33000元,并处于行政罚款3000元。
2016年10月,唐某青向江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其本人于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在江华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故增加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给予维护其劳动合法权利。接到投诉后,江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与唐某青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先后多次联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文核实情况。经详细调查和审理,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确实存在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与劳动者唐某青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江华县人社局对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十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动者唐某青从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两倍工资(扣除已按月足额支付的工资,应依法按3000元/月的标准加付劳动者唐某青1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改公司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普法】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所受到的处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所得到的工资为准,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更是对劳动者应有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