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小王:
老马同志,我和一家单位早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一直没有上班。现在我可以上班了,但单位又不想付我合同签订期间的工资,相关社保也不缴纳。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否追讨?
老马回复:
小王,现将类似问题分四个方面来向你做一介绍。
第一,单位用工,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是上班当天,或者上班后的几天,还有的是上班前,但须注意,一旦职工上班了,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作为单位来讲不能超过一个月。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劳动关系确立。由于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用工会有不一致,如何来认定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主张权益?对此法律做了刚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或补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关于未上班期间的待遇确认。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你的情况,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同步上班,按规定劳动关系没有确立,一般也就无法主张相关权益。
但个人看法,类似问题也需要综合考量,因为法律只是个原则规定,具体到个案还有好多不同的情况。比如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要件?如果不符合,签了合同也无效。包括职工即使上班了,但招退工手续是否完备?建议你可以再看一下合同的条款,看有无具体约定,另外,若是单位原因造成你无法上班,或者承诺了不兑现的,你可以另行主张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