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并擅自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市民张先生:我向杨某出租两间门市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规定:我将自有两间门市房租赁给杨某开小吃店,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20000元。租金在每年1月31日之前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我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或损坏房屋设备、建筑。出租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协议履行两年后,杨某擅自将该房屋以每年租金30000元租给了李某。得知此事后,我找杨某交涉,要求杨某解除与新承租人李某的协议。但杨某以不少付给我租金为由,置之不理。我是否有权解除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本案中,张先生将两间门市房出租给杨某做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承租人杨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使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租赁而转移给承租人,仍属于出租人。所以,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承租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时,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杨某如果不再需要租赁张先生的房屋,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但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更不得从转租中谋取利益。《合同法》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杨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承租房转租给李某,张先生有权收回出租房屋。
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市民刘先生:我于2016年3月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2016年7月我提出辞职。2016年8月,我以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请问,我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工是有报酬的劳动,同时,这种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试用也是有报酬的劳动,试用期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所以,试用属于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应支付。
违法转包人拖欠施工费,承包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民宋先生:2015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食品厂的厂房建设工程后,将工程交给赵某施工。赵某又将该工程的支架子施工分包给我。去年2月,我施工完毕,赵某给我出具欠条。我多次向赵某催要施工费未果,去年底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建筑公司偿还拖欠我的施工费。请问,建筑公司对我的施工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赵某,宋先生为分包人,也为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作为承包人,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报记者 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