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成功化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吴娟)3月23日,记者从省二中院获悉,近日,该院成功促使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亚某东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某泰公司支付800万元并撤回执行异议。
 

  据了解,2011年12月26日,淄博某泰公司以2800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三亚某东公司购买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商品房项目7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及相对应的土地面积、公共建筑部分。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团购合同书》,约定淄博某泰公司分3次支付购房款,三亚某东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前交房。

 

  合同签订后,淄博某泰公司先后两次向三亚某东公司支付购房款共2200万元,余款按约定交房后7日内再支付。三亚某东公司收到购房款后,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淄博某泰公司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省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60万元。

 

  2014年12月22日,省二中院一审判决债务人三亚某东公司向债权人淄博某泰公司返还220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三亚某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三亚某东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义务,淄博某泰公司依法向省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三亚某东公司支付40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省二中院依法终结当次执行程序。后因和解协议没有完全履行,该案经淄博某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省二中院根据淄博某泰公司申请,依法对三亚某东公司开发商品房项目的144套房产及项目用地采取控制性强制措施。三亚某东公司随即对该查控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标的物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请求解除相应标的物的查控措施。

 

  省二中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从化解矛盾的源头出发,通过执行查控强制性手段为杠杆,向淄博某泰公司释明商品房预售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和当前金融流动性收紧政策对合同当事人实际履约能力产生的影响,让双方当事人尽可能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多从务实和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逐渐引导当事人形成互谅互信的和解基础,并适时“启发”三亚某东公司克服困难先行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通过有条件销售所查控商品房偿还债务,以赢得淄博某泰公司的信任。

 

  经省二中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最终三亚某东公司当场向淄博某泰公司支付800万元后,双方达成解决该执行案件的“一揽子”和解协议,三亚某东公司随即向省二中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省二中院作出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的裁定,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