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南3月27日电(记者李轩甫 卢巨波 通讯员刘洪记)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的尹华勇与峰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峰华公司自愿承担尹华勇在一、二审诉讼时所垫付的5988元诉讼费,并向尹华勇交付所购房屋的产权证。该案成功提请抗诉,不仅有效维护了尹华勇的合法权益,也为遭遇类似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其他购房人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导向性和公益性的效果。
2012年6月19日,尹华勇向峰华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尹华勇向峰华公司全部支付了购房款,但没有向其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峰华公司则以尹华勇没有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产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尹华勇于2015年5月18日将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2015年8月12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2015年11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均认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购房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义务,购房人在没有交清有线电视开通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办证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尹华勇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所以其无权要求峰华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和承担违约金,故判决尹华勇败诉。
对此判决,尹华勇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8日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16年7月7日尹华勇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监督申请。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认为,有线电视收费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的内容违背了公平原则,排除了尹华勇要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峰华公司应当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峰华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采取合理方式向尹华勇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峰华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开通费的约定,系强制搭售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因此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依法提请抗诉。且该案虽为个案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买房人所在小区众多业主的利益,经调查,买房人所在的小区有业主近千家之多,很多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遭遇过类似不公平合同条款,因此,对本案提请抗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遂以再审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向海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海南省检察院于2017年1月15日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月25日,最终获得改判,这在海南尚属首例,无疑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成功示范与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