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上海某IT公司招聘一名技术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贾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月6日,贾某在一次工作中犯了较为低级的失误,
这引起了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于是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贾某的劳动合同。贾某不同意,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贾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该案例应当如何裁决?
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贾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有权对此劳动合同实施撤销,贾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
代通知金,而且如果贾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