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罗某与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判决宋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建设用地审批表返还给罗某。
2008年,罗某以及其家庭成员共三人申请宅基地建房。2009年,罗某与女儿作为甲方,宋某之妹、宋某之丈夫双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将柳树堂土地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罗某由其女儿签字。罗某申请建房的土地也在上述范围内。签订该协议之前,罗某对其申请建房的土地已建好了基础。协议签订后,其女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登记的共有人有三人)交给宋某,宋某在原告所建的基础上以罗某的名义建房,并于2009年底建成楼房。该房屋至今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审批表在宋某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本案的土地买卖协议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系基于土地买卖协议而建房,不构成侵权。因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宋某对建房的土地依法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宋某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建设用地审批表返还给罗某,宋某建成房屋后,不能单独将建房所占的土地返还给罗某。现罗某以宋某侵权为由,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