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不少人存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债务尽显“神通”,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被告蒋甲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唐某借款7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在唐某处,后蒋甲到期未清偿债务,原告唐某遂于2015年12月10日起诉
要求蒋甲返回借款70万元,该案经本院判决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后蒋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嗣后原告唐某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发现:早在
2015年12年22日蒋甲就上述房屋与其妹妹被告蒋乙、妹夫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手,原告唐某遂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蒋甲与蒋乙、杨
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三被告共同辩称的蒋甲欠蒋乙、杨某借款45万元的事实仅有一张欠条可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案涉抵押房屋系蒋甲唯一可供清偿债
务的财产。法院认为,三被告买卖房屋的行为在原告诉讼后,其明知债权人追索债务仍将仅有的财产转移,可认定被告蒋乙、杨某的受让行为并非善意;其次,基于被告蒋甲
与蒋乙的特殊身份,加之三被告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的举证情况,可认定三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最终判决三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华威 通讯员 费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