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首例购房合同纠纷案被二分院提请抗诉 省院支持

        “霸王条款”岂能将业主利益挡在门外

 

  海南二分院对该省首例购房合同纠纷案提请抗诉保障业主权益 

 

  正义网讯(记者李轩甫 卢巨波 通讯员刘洪记)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再审过程中达成调解。被告峰华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尹华勇所垫付的诉讼费,并向尹华勇交付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2012年6月19日,尹华勇向峰华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尹华勇全额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只因没有向峰华公司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峰华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为尹华勇办理房产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尹华勇于2015年5月18日将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2015年8月12日,儋州市法院经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及2015年11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均认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购房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义务,购房人在没有交清此项费用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办证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故此判决尹华勇败诉。

 

  尹华勇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法院驳回。2016年7月7日,尹华勇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监督申请。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认为,交纳有线电视开通费的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排除了尹华勇要求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峰华公司应当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峰华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采取合理方式向尹华勇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且峰华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开通费的约定,系强制搭售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依法提请抗诉。该案虽为个案,但其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买房人所在小区众多业主的利益,对此案提请抗诉具有公益性。

 

  2016年9月18日,该院依法向海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海南省检察院于今年1月15日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据悉,此案在海南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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