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记者从遵义红花岗区法院了解到,一男子因生意亏损,通过给予好处费的形式,骗取“分期购手机”100多台,私下将这些手机低价出售套现62万元。该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11年4个月,罚金6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陈某,遵义红花岗区人,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欠下大量债务。2015年10月,陈某为弥补生意亏损,决定向金融公司办理“分期购手机”,再低价变卖套现。当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陈某给文某、阳某、周某发去信息称,手机店需冲业绩(手机销量),需他们提供自己身份信息代替他与金融公司签订分期购机合同购买手机,陈某本人付首付以及贷款,事成后给每个签订合同者600至800元不等的好处费。
随后,陈某又指使文某、阳某等人帮助联系更多的人,通过同样方式购买手机套现,并承诺给予好处。文某、阳某等人联系了遵义4所大专、中学等学校学生以及一些社会人士,在遵义多家手机店“帮助”办理分期贷款购机业务,先后套出100多台手机及苹果电脑等数码产品。至抓获时,陈某已经骗取金融公司现金622485元。
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陈志春 记者姚强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