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通讯员石晓媛)近日,会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过户不能产生诉争。
2016年8月23日,何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赵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何某向赵某支付定金10000元,用租赁费折抵房款17000元。2016年10
月至11月期间,赵某因另案纠纷,拖欠他人借款,无力偿还,何某替其偿还债务527000元,该款用来冲抵房款,后因赵某一直未履行房屋移交过户义务,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被告赵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明知涉案房屋因另案纠纷被司法查封,仍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原告
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诉争房屋因被告涉另案纠纷而被司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
能,因而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纠纷的起因是涉案房屋因被告与案外人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而被查封,致使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若履行过程中发
生履行障碍,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外,就涉及到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应采用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