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 合同诈骗判刑又罚金

        袁某以其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邓某、陈某借款,为骗取邓某、陈某的信任,袁某伪造房产证作抵押,并出示已注销的公司营业执照,获得了邓某、陈某18.2万元借款。近

日,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10月10日,袁某经中间人胡某介绍,与邓某、陈某见面商谈借款事宜。袁某以其电子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乐安县一处商品房作为抵押为条件,向邓某提出借

款,并向邓某、陈某出示了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时已注销)和伪造的袁某所有的商品房房产证,骗取了邓某和陈某信任。邓某、陈某遂以月息九分的利息,约定借给袁某人民

币200000元,扣除当月利息人民币18000元后,陆续将人民币182000元付给了袁某。袁某得款后,将其中的4万元转借给了胡某,其余款项用于赌博等挥霍。后经被害人邓某、陈

某催收,袁某要胡某帮其归还了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案发后,公安人员扣押了胡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人民币1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前述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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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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