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作为某投资公司经理的陈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4次以租赁汽车为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共租赁汽车6辆,价值人民币近70万元。
租车为名骗车6辆
作为某投资公司经理的陈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4次以租赁汽车为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共租赁汽车6辆,价值人民币近70万元。租到车后,多次将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40余万元。检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天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陈某为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是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新北路附近,以租赁汽车为由,与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奔驰牌C230汽车1辆,经鉴定价值47000元。此后,被告陈某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在十里河、望京等作案三起,均以租赁汽车为由,这三起案件共骗取汽车5辆,包括三辆宝马牌轿车,其中一辆价值人民币近40万元。陈某总共作案四起,共骗取汽车6辆,总共价值近70万元。
2016年6月,陈某伙同他人将骗取的三辆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15万元。同年7月,陈某又指使他人将骗取的两辆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25万余元。同年7月24日,陈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辩称自己一直和朋友有偿借车,车辆有些归投资公司使用,有些归她个人使用,没有以骗取车辆为目的。此外6辆涉案车辆都有合同,案发时3辆车还在合同期内,而租金是公司所出,她个人先行垫付。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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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类型都有哪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