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通过耐心、细致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原、被告当庭协商一致,同意由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18000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从2015年10月1日起,原、被告经人介绍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饭店后厨,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务
费30000元。同时双方又口头约定,被告安排一名杂工在后厨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扣除该杂工工资,被告实际每月支付原告承包费为28000元。2017年4月20日,原告离
开饭店后再未承包被告后厨工作,经其计算,被告共拖欠劳务费20000元(每天100元,共计20天)。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劳务费,故诉至
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称全部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原告在承包后厨工作中有严重损害饭店食品的行为,给被告正常营业造成
了巨大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的劳务费,故不同意支付原告的请求。当办案人员询问被告损失情况时,被告却支支吾吾,一直说等自己回去向员工了解具体情况后再
说。为此,办案人员便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对原、被告耐心劝说和详细解释法律有关给付劳务费方面的规定后,原告对自己的不当行为给被告
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认为自己在承包后厨工作中确实有不对之处,故愿意在劳务费的赔偿数额上予以让步。此时,被告的态度也渐渐有所缓和,称既然原告认识到自己的不
到之处,其也是通情达理的,不会为此胡搅蛮缠,愿意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后经办案人员从中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上述赔偿协议,案件最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