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退费起纠纷 法官释法促和睦

        青羚网讯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二庭通过法官耐心讲法,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知道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性,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两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得

以圆满解决。

 

        2015年,原告连某等人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原告缴纳了报团费用9800元后因故未能参加旅游行程,被告拒退有关旅游费用。原告多次找旅行社要求退费无

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旅游服务合同在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即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一大特点。

其原因在于旅游者属于消费者,参加旅游,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放弃旅游,也是旅游者享有的一项权利。特别是在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结束前的这一段期间,可能会

出现一些旅游者难以预料也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如突发疾病、家里发生急事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旅游者继续履行合同,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此,本法条赋予旅游者任意

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即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同

时,法律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为预定机票、办理护照签证等所需费用,即属于必要费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交通、餐饮、参观游览等费用,也属于

必要费用。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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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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