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朋友购地投资 租小车抵押借款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终审获刑12年处罚金25万元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李仲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广东阳春男子岑某,先是以购地投资的名义骗取两个朋友共计59万元;后又把租来的汽车用来还债,还同时诈骗其中一个债主17万元。2015年6月,岑某被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诱朋友参与投资骗款59万

 

  2014年6月份,阿强(化名)通过阿明(化名)的亲戚认识了岑某。2014年7月,岑某谎称有一块土地低价出售,怂恿阿强、阿明两人参与投资,并要求将投资款交由自己处理。阿强向岑某提出要查实出售地皮的土地使用证。岑某将一张伪造的土地使用证照片发给他们。2014年9月30日,三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购买协议,由岑某出资56万元、阿明出资31万元、阿强出资28万元。岑某收取购地款后,迟迟未办妥购地相关事宜。阿强多次询问,岑某以各种借口拖延。2015年6月份,阿强再打电话给岑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处于关机状态。

 

  租汽车抵押借款90多万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岑某分别在台山市、阳春市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多辆小汽车后,声称小汽车是自己的或是别人抵押给他的,在中山市港口镇等地分别向阿军(化名)抵押借款(扣除已归还的利息,实际取得94.64万元);向阿峰(化名)抵押借款(扣除已归还金额,尚有2万元未归还)。在此期间,岑某又以谎言骗得阿峰17万元。2015年6月,岑某在上海市被抓获。破案后,涉案车辆已缴回,赃款未能缴回。

 

  一审法院认为,岑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2017年2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岑某犯合同诈骗罪、犯诈骗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岑某分别退赔阿强人民币28万元、阿明人民币31万元、阿军人民币94.64万元、阿峰人民币19万元。

 

  宣判后,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驳回岑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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