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给两年半前轰动一时的基金子公司近10亿资金挪用案,画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据法院判决,此案两名被告——深圳吾思基金负责人李志刚,云南楚雄地产开发商李锐锋——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二人还分别被判处500万元和300万元罚金。
被告人李志刚和李锐锋合作,以巨大的资金杠杆和多个环节嵌套的融资结构,撬动位于云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却遭资金链断裂。为了填补资金窟窿,二李编造并不存在的银行过桥贷款项目,骗取了万家共赢公司募集的9.5亿元资金。这些钱刚一到账即被挪用还债,本案由此而起。
作为持有证监会牌照的基金子公司,万家共赢盲目追求业务规模,缺乏风控手段,轻信了人为制造的作为“增信手段”的银行合作协议,陷入二李设计好的骗局。另一家基金子公司金元百利(案发前名为“金元惠理”)亦为二李的融资通道,更把通道做成了自己的业务,上述挪用资金中有近6亿元被用作兑付金元百利的产品本息。由此两家基金公司也陷入法律纠纷,进一步暴露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的巨大风险。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为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李志刚受到了“顶格”刑罚。
另外,本案中将李志刚和金元百利合作募集的有限合伙基金“吾思十八期”亦作为合同诈骗共犯,判处罚金100万元。这是国内第一起基金产品犯罪的裁判记录,也说明被无数金融机构视作低风险可免责的所谓“通道”,其对法律风险的隔离,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