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陇县市民反映,他们被一位叫朱顺富的人以签合同交保证金的形式骗了。朱顺富以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顺矿业)和劳务方签订合同,收取劳务方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后,朱顺富失联。
截止目前,这些上当受骗者有10人已经联系上,这10人总共被朱顺富骗取金额高达500余万元,他们到陇县公安局报案后,陇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称这是经济纠纷,从而不予立案。
经查询,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7月12日注册,朱顺富为实际出资人,也是法人。2014年10月30日,海涛顺矿业法人变更为程光西。2016年海涛顺矿业变更为陕西鑫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涛顺矿业涉及3次诉讼案件,这3次都是劳务合同纠纷。
2012年以来,朱顺富称海涛顺矿业有矿务工程,需要劳务人员,海涛顺矿业与多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其中一份工程名称为陇县咸宜关崖付沟白云石露天开矿,工程地点为陇县崖付沟白云石矿。工程范围为:露天开矿、爆破、装运,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2日。
合同约定了承包坐标,约定劳务方需交保证金4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20万元,进场施工10日时再交20万元,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甲方海涛顺矿业退还劳务方40万元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劳务方付给朱顺富保证金20万元,签合同时约定2013年正月初六开工。劳务方按照约定开工时间把工人带去后,工人们在宾馆里住了一个月,迟迟进不了矿山。到了5月份,朱顺富再也联系不上了。直到现在,这工程连个影也没有。这都到了2017年了,快到合同约定的工程结束日期了,这工程都一直没有开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朱顺富和劳务方签订合同后,合同里签订的开矿工程就是子虚乌有,朱顺富利用虚假项目,用合同骗取劳务方保证金,金额巨大,已构成诈骗,劳务方多次到陇县公安局报案,陇县公安局却迟迟不给立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