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本报讯(李启元 记者王淼)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楼房的协议,且买方已交了定金和预付款,但最终却没能履行协议,因此引发了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

理了此案。 韩某是黑山县人,打算在县城买一处住宅楼。2016年12月上旬,韩某在广告上得知贾某卖楼的信息,经与其联系并到其家实地查看,双方协商达成了同意买卖的初步意

向。当月20日,韩某向贾某交预付款5000元。2017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韩某以263000元购买贾某位于某小区88.16平方米住宅楼,合同签订之日,韩某又向

贾某支付预付款50000元,同时约定其余房款于房屋过户后一次结清。但双方未约定房屋过户时间。 韩某交了定金和预付款,却迟迟不见贾某办理楼房过户手续,几次找贾某交涉无

果,认为自己被骗了,于是一纸诉状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及预付款55000元,并给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贾某辩称,双方未约定房屋过户时

间,因自己还房贷款钱一时没有凑够,原告答应可以等一段时间,但过了两个月,原告说不买房了,要求退款,自己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因为自己没有违约。 法院认

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合同双方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对方违约,导致原被告双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源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不明确,因此合同的未完全履行归责于原被告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50000元

及预付款5000元,被告同意返还,因此原告此请求应予支持;基于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不合理,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

还原告韩某购房款50000元及预付款5000元,合计5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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